恩施州农业科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作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州农科院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农科院职工代表大会是本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政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参与决策、行使民主权力的组织。职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职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全院内部矛盾,支持本院行政工作,就全院发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实行民主权力,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职代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全院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大额资产处置方案。
五、审议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职代会做出决议、决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正式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领导,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讲原则,顾大局,热心为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根据工作需要,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可经协商分别参加各组选举,不占各组名额,但不能不经过选举而成为代表,凡选举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
三、 职代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人数的3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分科研[科研部、马铃薯所、稻油所、玉麦所、魔芋所、植保所、组培检测中心]、科技开发[科开部、清江生物公司(药材园艺所)、清江茶叶公司(茶叶所)、清江种业公司]、机关管理[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保卫科、老干科]三大块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以代表组为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由各组(选区)组织职工进行等额选举。全院共选举职工代表37人,其中科研组15人(院领导3人;正高1人;副高4人,中级4人,助理2人,技工1人)、科技开发组10人(院领导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2人,部门经理4人,一般职工2人)、机关管理组12人(院领导2人;正副科级干部5人,工会负责人1人,一般职工4人)。选举应有本组(选区)三分之二的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本组(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本院内调换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原组(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组(选区)予以撤免。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组(选区)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届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
四、参加职代会或本单位同意组织的有关活动,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行使民主权力的能力,带头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诉求。
三、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带头参加本院三个文明建设,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单位法人代表、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五条 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由执行主席牵头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人数为9人,其中院领导3人(执行主席1人)、代表组组长3人、工会和人事科负责人各1人、一般职工1人。设大会秘书长1人(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秘书长2人(由工会和人事科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的产生,按设定的名额,经协商后提出正式候选人(等额),然后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主持大会召开,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根据情况,可邀请我院部分行政领导、离退休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评议监督、资格审查、建议审查专门工作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行使民主权力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职代会的经费由本院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职代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的议题与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由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代会召开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认真执行,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根据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代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代会重新审议的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在职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及各专门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职工代表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单位协商修改。
五、负责职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各专门小组开展建议、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行使民主权力的活动;
四、提出职代会建议议题;
五、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召开前由工会向院党委提出召开职代会的请示报告,党委同意后,即着手准备,并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担任,主要筹备以下事项:会前宣传、选举代表、收集建议、提出大会议程中心议题、提出产生主席团的意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为利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
一、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代表是否民主选举,代表资格有无疑义。
二、建议收集小组:收集整理职工提出的建议、意见,做好分类、登记、编号等。提出审查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立卷、归档。凡是建议有二人附议即成。但对构不成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转告有关部门和人员解释与说明。
三、秘书组:起草大会的各种文件、报告。
四、宣传组:做好会前、会中的各项宣传工作。
五、会务组:办理大会的各项会务与联络工作。大会主席团产生后,筹备领导小组即完成任务予以撤销。其推选的大会主席团主持职代会。